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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的“烟火”气息,开州首例涉居住权案件审结_开元体育在线官网

更新时间  2024-03-29 00:50 阅读
本文摘要:民法典里的“烟火”气息,开州首例涉居住权案件审结

近日,开州区法院丰乐法庭在审理魏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民法典》作出一份明确居住权的民事调解书。

民法典里的“烟火”气息,开州首例涉居住权案件审结

近日,开州区法院丰乐法庭在审理魏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民法典》作出一份明确居住权的民事调解书。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后,开州区法院审结的首例涉居住权案件。民法典里的“烟火”气息,开州首例涉居住权案件审结_开元体育在线官网(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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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件吧!案情介绍李某与魏某未婚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并共同购买房屋一套,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共同购买的房屋处理产生分歧,李某要求将房屋赠与给子女,而魏某考虑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住房问题无法得以保障,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子女。

双方争执不下,起诉来院后法院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民法典里的“烟火”气息,开州首例涉居住权案件审结_开元体育在线官网(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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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规定了居住权,经过法官对居住权的讲解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涉案房屋上设定居住权,明确居住年限,该案得以调解结案,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官说法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房屋成为当今社会每个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处理房屋问题能够化解家庭矛盾。《民法典》设立居住权,能够满足当事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权利的迫切需求,也减少了双方分居或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无家可归的困境。

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离婚、继承、赡养以及分家析产等纠纷时,巧妙运用居住权的规定,既缓解了激烈的矛盾冲突,又提高了房屋的使用价值。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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